典当行是合法金融企业 综合服务费应依法予以保护
作者:罗敏 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
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与余某典当纠纷一案,富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性质与金额部分,委托作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获改判。
裁判要旨
案涉《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月综合费的计算标准并未超过《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利息利率上限作为本案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评判标准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3日,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与余某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当物典当给富邦公司,当金10万元,典当期限6个月,从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当金月利率0.3%、综合服务费2.7%,每月利息、综合服务费合计3000元。合同签订后,富邦公司与余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富邦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余某账户支付当金10万元整,并于同日向余某出具当票一张。余某向富邦公司支付当期内的利息、综合服务费至2018年3月13日,此后即不再按约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2018年9月,富邦公司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余某立即归还原告富邦公司10万元当金,支付当期内应付未付(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综合服务费9000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富邦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余某提供的抵押房屋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富邦公司与被告余某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0.3%计算、月综合服务费率按2.7%计算,合计年利率36%,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对富邦公司请求的当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综合服务费,仅支持6000元(即以10万元当金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共3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关于绝当后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富邦公司与余某在《典当合同》中约定按约定的利率和综合服务费从收取当金之日至偿还当金之日止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因此,对富邦公司请求的绝当后即2018年6月12日起至当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当按照月利率0.3%即年利率3.6%计算。
一审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8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渝0115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余某向原告富邦公司偿还当金1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6月11日(当期内3个月未支付利息、综合费)的利息、综合服务费6000元,并支付以当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绝当后)起按照年利率3.6%计算至当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支持原告富邦公司就被告余某提供的抵押房屋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富邦公司不服,2019年5月10日,富邦公司委托罗敏律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余某支付富邦公司从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合计9,000元;依法改判余某支付以当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绝当后)起至当金付清为止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敏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并向合议庭递交了《律师意见书》,阐明了律师对本案的意见。
合议庭最终全面采纳了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
本案应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由是:
一、富邦公司是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典当行属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明确指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典当行是金融机构(见该书第333页)。
富邦公司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后从重庆市商委转隶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由该局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是一家金融机构。
二、本案不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富邦公司是金融机构,故本案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应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重庆富邦公司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合法的典当公司必须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典当放贷业务,故典当纠纷依法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基于此,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典当纠纷没有与任何上位法相冲突。
第二,《典当管理办法》是国家部委专门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在没有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处理典当纠纷应依法适用《典当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典当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混为一谈,应当正确认识典当业务与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区别,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应对富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富邦公司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发放贷款业务而引发的本案纠纷,根据前述规定,不应适用该规定。
其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本案中,案涉《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月综合费的计算标准并未超过前述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利息利率上限作为本案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评判标准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最后,本案中,富邦公司请求对绝当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酌定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计算标准。据此,富邦公司的上诉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改判结果
2020年5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渝01民终9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余某偿还富邦公司当金10万元,支付当期内利息、综合服务费9000元及绝当后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富邦公司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余某的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改判的意义
明确了富邦公司在开展典当业务时,有权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当户约定当期内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不受年利率24%的限制。
总结
典当是快速实现小额融资的一种高效、便捷的制度安排,与银行等相比有独特的优势,从事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是金融机构。然而,社会大众对典当业务与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界限并无清楚认识,甚至各法院在审理典当纠纷案件时亦形成不同的判决,客观上不利于典当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案通过二审诉讼程序厘清了富邦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明确了典当纠纷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问题,这对于推动形成共识,促进典当行业依法经营具有重要的的示范作用。
作者:罗敏
单位: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 执行主任 合伙人
电话:1360830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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