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典当合同 及关注典当合同纠纷判决的通知
各典当公司:
最近有典当公司向协会反映,在部分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典当公司提交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不予认可,要求另外提交《借款合同》。经协会多方了解,原因是典当公司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易与抵押合同混淆,且典当行业专用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中,有些行业术语不易理解。另外协会还了解到某些区县法院把典当借款纠纷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对我们典当行的综合费不予认可和保护。
为便于有关部门理解、接受行业的典当合同,方便各典当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力求更好地维护行业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典当公司认真清理规范本公司典当合同
目前,典当公司主债权合同与抵押合同可以合并,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没有抵押条款,若《抵押合同》单独准备,建议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的名称修改为:《房地产典当合同》。如果是《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合同》,建议合同名称修改为《财产权利典当合同》。
二、建议补充完善《房地产典当合同》有关内容
《房地产典当合同》中的合同双方名称,建议将“典当行”,修改为典当行(债权人);将“当户”修改为:当户(债务人);将“典当期限”修改为:典当期限(借款期限);将“当金”或“典当当金”修改为:当金(借款金额)或典当当金(借款金额);将“当物”修改为:当物(抵押物)。
在典当合同借款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有管辖法院将典当合同借款纠纷诉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支持典当行的综合费,请及时向协会反映,并将有关判决文书发给协会秘书处,协会将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法院协助典当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协会电话:67579247,协会邮箱:1336235594@qq.com)
重庆市典当行业协会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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